外国人作为外商企业所有者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
执行摘要
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于2024年6月29日正式通过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(第41/2024/QH15号法律,以下简称“2024年社保法”),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越南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转折。
对于外商投资企业(FDI)群体而言,该法律针对既是投资者(企业所有者),同时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个人,其是否负有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问题,提出了较为复杂的法律适用与合规问题。
本报告重点解答一个核心问题:外国人作为越南外资企业的所有者,是否属于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最新规定下的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?
通过对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、《2020年企业法》,《2019年劳动法》以及相关指导文件的对比分析,本报告提出以下方向性结论:
1. 参保对象的区分: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对于越南公民与外国公民在强制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方面 作出了明确区分。对于越南籍企业所有者(包括不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),属于强制参保对象;而对于外国人而言,其是否必须参保的前提条件,仍然与“劳动合同”直接相关。
2. 劳动合同原则: 外国籍企业所有者,仅在其依据期限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(劳动合同期限 自满12个月起)工作的情况下,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。如果其是以投资者身份,通过“内部任命”机制行使管理权,并未签署劳动合同,则原则上不会 产生社会保险缴纳义务,除非未来出台的进一步实施细则,将外国人适用与越南公民类似的管理 机制。
3. 豁免情形:即使外国籍企业所有者签署了劳动合同,若其属于企业内部调动人员(Intra-Corporate Transferee - ICT,企业内部派遣人员)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仍可免于 参加社会保险。
以下报告将进一步深入分析相关法律依据、实际操作情形、财务影响,以及针对外商企业的合规策略建议。
第一章:法律背景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转变
1. 修订《社会保险法》的必要性
越南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,从《2006年社会保险法》到《2014年社会保险法》,再到如今的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。第41/2024/QH15号法律的出台,不仅是为了弥补2014年法律的不足,更旨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、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平衡能力,并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。
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最具战略意义的变化之一,是扩大了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。新法将此前规定不明确或被豁免的群体纳入保障范围,包括收入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兼职劳动者,以及不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。这体现出一种新的监管思维:即从过去基于“单纯劳动关系”的管理模式,逐步转向基于“收入来源与社会角色”的管理模式。
对于 FDI(外商投资)领域而言,这一变化意味着外国投资者需要重新审视企业高层人员架构。过去,许多 FDI 企业所有者通常以“投资者身份”为由,不参加社会保险。然而,随着“受薪劳动者”与“经营管理人员”之间的法律界限日趋严格,准确界定外国所有者的法律身份,已成为避免被追缴社保及行政处罚的重要合规问题。
2. 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险适用的发展路径
越南对外国人在越南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,经历了一个逐步推进的发展过程:
2018年1月1日之前:在越南工作的外国人尚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。
自2018年1月1日起:根据《2014年社会保险法》及第143/2018/NĐ-CP号法令,开始对外国 劳动者实施强制社 会保险制度。但在这一阶段,参保条件与《劳动许可证》(Work Permit)、执业证书或执业许可密切挂钩。
自2025年7月1日起(2024年新法生效):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在延续原有制度基础上,对参保条件进行了重要调整。尤其是在部分情况下,社会保险义务与劳动许可证状态之间形成了相 对独立的适用机制,同时对 豁免情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。
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最重要的变化之一,是首次将有关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规定直接写入法律正文,而不再像 过去那样主要规定于下位法文件中。这体现出相关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稳定性、强制性与长期适用性。
第二章:法律身份的界定:投资者还是劳动者?
要回答外国企业所有者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,我们必须先分析该个人与越南境内法人实体(FDI 企业)之间关系的法律本质。
根据《2020年投资法》及《2020年企业法》,外国人出资设立 FDI 企业后,其法律身份属于出资成员(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)或股东(适用于股份公司)。
l 核心权益:根据出资比例,从企业经营成果中获取利润(股息)。
l 收入性质:股息属于资本投资收益,适用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(通常税率为5%)。该类收入并不属于工资、薪金性质收入。
l 社会保险义务:越南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与工资收入基础之上。因此,如果某个人仅单纯作为投资者存在,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,仅领取股息收益,则其完全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。
所有者作为管理者(Manager)
问题会在企业所有者直接担任管理职务时出现,例如总经理(General Director)或法定代表人(Legal Representative)。
此时,该个人同时具有“双重身份”:既是企业所有者,又是为自己公司工作的管理人员。《2020年企业法》允许企业所有者任命自己担任公司管理职务。然而,这种任命机制可能形成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工作关系:
l 任命机制(Appointment)依据公司章程及《企业法》运行。这种关系本质上属于资本管理授权关系。
l 劳动合同机制(Labor Contract)依据《劳动法》运行。这种关系属于受薪劳动关系,个人需接受公司的管理、指挥与监督。
l 因此,外国企业所有者是否必须参加社会保险,关键取决于其管理关系究竟属于上述哪一种法律形式,并依据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进行认定。
第三章: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的详细分析
这是本报告最关键的部分,将深入逐字分析新法律条文,以得出更准确的法律结论。
关于越南公民的规定(第2条第1款)
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大幅扩大了越南公民强制参保对象范围。其中,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新规定,体现在第2条第1款第n项(依据法案草案及法律资讯文件):
“企业管理人员、监察员、国家资本代表、企业及母公司资本代表、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体经营管理人员,领取工资者。”
尤其重要的是:“企业管理人员……即使不领取工资。”
该规定意味着:一名越南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(TNHH MTV)总经理,即使其不给自己发放工资(例如为了减少税务负担或节省成本),仍然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。这是具有较强强制性质的一项制度改革,目的在于保障中小企业主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。
关于外国公民的规定(第2条第2款)
与第1款不同,第2条第2款针对外国人的规定,其法律结构明显更加狭窄且严格:
“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,只有在与越南用人单位签订期限满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,但以下情形除外……”
关于“劳动合同”要素的分析
法律条文使用的是:“依据劳动合同工作”(working under labor contracts)。这一表述,与针对越南公民的规定形成了根本性差异:
l 对于越南人:只要属于“企业管理人员”(基于身份责任 / Role-based liability),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、是否领工资,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。
l 对于外国人:必须存在“劳动合同”(基于合同责任 / Contract-based liability)。
l 法律后果:如果外国企业所有者通过成员会任命决定(Appointment Decision)担任总经理职务,并未签署劳动合同,那么根据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的文字解释原则,其原则上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。
这种区别的立法原因,可能源于属地原则及国际协定考量。如果要求所有外国企业所有者(包括短期赴越人员或远程管理者)均像本国公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,将可能增加投资障碍,并提高制度执行复杂度。
关于“劳动许可证”(Work Permit)因素
在《2014年社会保险法》下,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,与“持有劳动许可证或执业证书”密切相关。但根据对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的分析,监管重点已逐渐转向“劳动合同”本身。部分法律分析观点认为:只要外国人与越南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,即应参加社会保险,而不再绝对取决于劳动许可证状态(包括持证、免证或其他情况)。
这一变化对于外国企业所有者具有重要意义:
l 出资超过30亿越盾的外国投资者,通常可获得劳动许可证豁免;
l 过去,“免劳动许可证”通常被理解为“免缴社会保险”;
l 但根据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,即使该外国所有者享有劳动许可证豁免资格,如果其仍签署劳动合同,并领取 例如每月5,000美元工资,则该劳动合同本身即可触发社会保险缴纳义务,而不受其“免劳动许可证确认函”影响。
第四章:豁免情形(Exemptions)
即使外国企业所有者已经签署劳动合同(例如因银行工资转账要求或企业内部政策需要),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仍通过第2条第2款中的排除情形,为相关对象提供了合法“豁免路径”。
企业内部调动人员(Intra-Corporate Transferee - ICT)
这是目前 FDI 企业所有者或高级管理人员最常见、也是最安全的社保豁免机制。
定义:企业内部调动外国劳动者,是指外国企业的管理人员、执行董事、专家及技术劳动者。该外国企业已在越南设立商业存在,并将相关人员临时调派至越南境内的商业实体工作,且该人员此前已被外国母公司连续聘用至少12个月。
对企业所有者的适用:如果越南 FDI 企业的外国所有者,同时也是境外母公司的员工,并被派 遣至越南管理投资资本,则其可被认定为 ICT(企业内部调动人员)。
法律后果:ICT 属于越南强制社会保险的排除对象。即使其在越南工作超过12个月,也无需参加强制社会保险。 为适用该机制,企业需向劳动荣军与社会事务厅(Sở Lao động - Thương binh và Xã hội)办理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确认手续。
达到退休年龄
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规定,外国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,不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: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已达到《劳动法》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。”
法定退休年龄:根据《2019年劳动法》第169条,退休年龄按路线逐步提高。到2025年(即新社保法生效时):男性退休年龄约为61岁3个月;女性退休年龄约为56岁8个月
实务适用:许多外国投资者本身属于年龄较大、经验丰富的企业经营者。如果某外国男性投资者已62岁,并赴越南设立公司、自任总经理,即使签署劳动合同,仍因超过退休年龄而免于缴纳社会保险。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、但实践中人事部门经常忽略的排除条件。
第五章:财务影响与缴纳计算方案
如果外国企业所有者不属于上述豁免情形,并被认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(例如:签署劳动合同、未达到退休年龄、且不属于 ICT),企业则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财务影响。
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
外国劳动者的整体缴费比例通常低于越南本国劳动者,原因在于其无需缴纳失业保险(BHTN)。
社保缴费基数与“参考水平”(Reference Level)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取消了“基础工资”的概念,并改为采用“参考水平”
1. 缴费上限原则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:“参考水平的20倍”。
2. 财务示例目前越南基础工资约为:234万越盾/月。因此,目前社保缴费工资上限约为:4,680万越盾/月。如果某外国 CEO 月薪为1亿越盾,其社会保险仅按4,680万越盾的封顶标准计算,而非按实际工资计算。
3. 企业最高月度成本,企业承担比例约:20.5% × 4,680万越盾≈ 960万越盾/月。
4. 员工最高月度承担,员工承担比例约:9.5% × 4,680万越盾≈ 440万越盾/月。
潜在风险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实施后,“参考水平”将依据:居民消费价格指数(CPI) ;经济增长水平进行动态调整。因此,未来参考水平可能高于现行基础工资标准,从而进一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成本。
第六章:合规策略与收入结构设计
基于上述法律分析,FDI 企业可考虑通过不同的劳动关系与收入结构安排,为外国企业所有者实现合法合规下的成本优化。
方案一:纯投资者模式(成本优化最佳方案)
l 结构设计:企业所有者担任成员会主席/公司董事长,但聘请其他人员担任总经理。或者,即使本人担任总经理,也仅通过“任命机制”履职,而不签署劳动合同。
l 收入方式:以税后利润分配(股息)形式取得收益。
l 社保法律后果:不存在劳动合同 → 无需缴纳社会保险。
l 税务影响:适用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(5%)。该税率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(累进税率最高可达35%)。
注意:该方案要求企业必须实际盈利后方可进行股息分配。提前分红(预支股息)需严格遵守《企业法》相关规定。
方案二:企业内部调动(适用于跨国集团 MNCs)
l 结构设计:企业所有者/管理人员继续与境外母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,并由母公司正式派遣至越南工作。
l 社保法律地位:属于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第2款规定的豁免对象。
l 核心优势:避免在越南与母国之间发生“双重社会保险缴纳”问题(Double Contribution),特别是在越南与相关国家尚未签署社会保险互助协定的情况下。
方案三:签署劳动合同并完整缴纳社会保险(最安全且权益完整)
结构设计:签署期限超过12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选择该方案的原因:
l 满足银行对于每月工资转账的要求;
l 希望累计在越南领取退休金的缴费年限(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已将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降低至15年);
l 使用越南医疗保险制度(尽管大部分外国人通常仍以商业保险为主);
l 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权益:外国人在结束越南工作并离境后,有权申请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金,包括个人及企 业此前缴纳进入养老与死亡抚恤基金的全部金额。从本质上看,这更像是一种“强制储蓄机制”,资金最终可以依法领取,并非完全损失。
第七章:法律风险与执法趋势
稽查与监管趋势: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进一步强化了针对逃缴、迟缴社会保险行为的处罚机制。目前,越南社会保险机构正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与联动监管。
数据比对风险:如果企业所有者在个人所得税(PIT)年度决算申报中,将收入申报为“工资薪金收入”,但在社会保险系统中却处于减员状态或未缴纳社会保险,系统将自动触发风险预警。因此,企业必须提前准备完整的解释性文件,例如:
- 不通过劳动合同任职的《任命决定》;
- 企业内部调动(ICT)确认文件;
- 母公司派遣文件;
- 董事会/成员会决议等。
这些材料将成为企业面对社保稽查时的重要合规依据。
“不领取工资的管理人员”问题
正如第三章所分析,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第1款第n项关于:“不领取工资的企业管理人员”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,目前明确适用于越南公民。截至目前,尚无充分法律依据可以确认:该规定当然(by default)适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外国人管理人员。换言之:如果外国企业所有者仅依据任命机制履行管理职责,并未签署劳动合同,则目前仍存在较强法律基础认为其不属于强制参保对象
监管动态建议: 企业应特别关注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的实施细则与指导性法令。预计越南政府将在2025年初发布相关实施法令(例如部分法律资讯中提及的第158/2025/NĐ-CP号法令)。如果未来实施法令扩大“外国劳动者”定义范围,将:“依据任命机制工作的管理人员”也纳入其中,则外国企业所有者的社会保险义务可能正式产生。因此,对于 FDI 企业而言,2025年至2026年将是社保监管规则的重要过渡阶段,企业应持续跟踪政策变化,并及时调整组织架构与收入安排,以降低未来被追缴与行政处罚风险。
第八章:社会保险双边协定(Bilateral Social Security Agreements)
另一个可能影响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的重要外部因素,是越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协定。
越南—韩国社会保险协定目前,越南与韩国之间的社会保险协定已经正式生效。
根据该协定:被派遣至越南工作的韩国劳动者(以及赴韩国工作的越南劳动者),如果已经在本国参加社会保险,则可免于在工作所在国重复缴纳强制社会保险。
实际影响:如果 FDI 企业所有者为韩国公民(或未来与越南签署类似协定国家的公民),且能够提供其在本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,则即使其在越南签署劳动合同,也可免于在越南缴纳社会保险。 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同时新增了关于:“承认境外缴费年限用于待遇计算”的相关规定,从而进一步提升该类外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。
结论与建议
基于现有研究资料以及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(第41/2024/QH15号法律)的整体规定,对于:“外国人作为越南 FDI 企业所有者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” 这一问题,可得出如下结论:
一般原则外国企业所有者,并不像越南籍企业主一样,当然(自动)属于强制参加社会保险对象。两者之间最核心的法律区别,在于:“是否存在劳动合同”。
l 外国企业所有者仅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,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:
l 与其自身公司签署期限1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;
l 不属于企业内部调动人员(ICT);
l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。
最优合规策略为了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优化企业成本,FDI 企业所有者可优先考虑:通过“股息/利润分配”方式取得收入; 通过“任命机制”管理企业; 不签署劳动合同。 该结构能够使外国企业所有者合法地处于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第2条第2款适用范围之外,从而避免产生强制社会保险义务。
重要提示《2024年社会保险法》将于: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。在此之前,企业应持续密切关注相关实施细则与政府法令的出台,以便及时掌握主管机关对于:“外国劳动者”定义及适用范围的最新解释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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